
前左一被告人為王紫綺。
組織強迫婦女賣淫獲取巨額經濟利益
重慶涉黑組織頭目王紫綺被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領導者王紫綺今天(12月7日)在重慶市被執行死刑。
1994年以來,王紫綺等人先后將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等20余人糾集在一起,以王紫綺等人開設的美容院、茶樓、賓館等賣淫場所為依托,通過設置管理人員和職責分工,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該組織在1994年至2009年期間,通過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進行獎勵、解救為組織利益被關押的組織成員以及向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非法保護;并大肆進行組織、強迫婦女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犯罪活動,并在組織、強迫賣淫活動中因糾紛而引發槍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綺為組織、領導者,以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等為積極參加者的犯罪組織,在一定區域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社會生活秩序。
2010年8月1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5項罪名,對王紫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王紫綺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認為,被告人王紫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組織、領導其組織成員組織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組織賣淫時間長、人數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組織、領導其組織成員采取暴力和威脅手段強迫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其強迫眾多婦女賣淫,致被強迫婦女兩人重傷、5人輕傷、7人輕微傷,后果特別嚴重;王紫綺及其組織成員為防止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行敗露,對不愿被繼續強迫賣淫而受傷的婦女采取關押、捆綁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情節嚴重;為了其開設的賣淫場所不被公安機關查處,多次向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王紫綺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準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對王紫綺執行死刑的命令。
該組織骨干成員陶銘古于同日被執行死刑。
■相關鏈接 “法西斯式管理”手段殘忍
據報道,王紫綺和王婉寧姐妹倆手段殘忍,以威逼利誘、強迫控制管理賣淫婦女,用15年時間建立起了在重慶大地某個陰暗角落滋生的“小姐集中營”。經查,姐妹倆經營的亮點茶樓15年來容留2000多名婦女賣淫,強迫300多名婦女賣淫。
姐妹兩人及其組織成員采取欺騙、引誘等手段,從該市渝中區的朝天門、儲奇門等勞務市場將務工婦女騙至賣淫場所,采取扣押被害婦女身份證明、敗壞被害婦女名聲、傷害被害婦女家人、扣留被害婦女賣淫收入、非法拘禁等方式對被害婦女進行人身、精神、經濟控制。
姐妹兩人及其組織成員對所控制的被害婦女制定極其嚴格的管理、懲罰規定,采用“法西斯式的管理”,禁止被害婦女與家人聯系、不準對外透露賣淫場所內的情況,對被害婦女實行統一接送、統一食宿。在組織、強迫賣淫活動中定期進行逃避公安機關查禁的“應急訓練”,對培訓不合格的婦女進行經濟處罰和毆打;每天還會下達賣淫任務,不聽話的會被當眾毒打后關進黑屋斷食斷糧好幾天。
2003年7月9日,被害婦女陳紅被強迫賣淫,從位于渝中區華一路時尚茶樓8樓翻窗逃跑時摔成高位截癱,王婉寧、王紫綺團伙擔心罪行敗露,竟然將其非法拘禁長達6年,直至2009年9月28日陳紅被公安機關解救。
受害婦女蔡秀莉被強迫賣淫并被殘害致死,該團伙竟然私自將其火化。
2009年2月,被王婉寧團伙控制長達4年之久的受害婦女周某不堪折磨逃跑未遂被抓回非法拘禁和毆打,最終因長期受到非人折磨導致精神失常。后周某被團伙成員悄悄放回。
至案發時尚有7名受害婦女生死不明,警方正在全力查找中.